支付命令?強制執行?差在哪?

支付命令即是指《民事訴訟法》第508條第一項: 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

意即當債權人無法回收借出債務時,便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,讓政府協助催繳債務,支付命令不需要開庭也具有強制效力,債務人需要在收到支付命令的二十天內清償債務。另外,其實支付命令並不等於強制執行,收到支付命令後,如果對於支付命令的內容有疑慮,例如:根本沒有欠繳債務、支付命令內的債務額度有誤……等,債務人可以在二十天內提出異議。

那強制執行是什麼?兩者差在哪?

如果在20天內沒有處理債務、也沒有提出異議,那麼超過時效後,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也就是可依法強迫債務人償還借款,常見如:
查封、扣押、拍賣、扣薪……等等。

而法院並不會主動的去執行查封、扣押,需要由債務人自行備好文件資料,包含債務人的工作地、名下財產(汽車、房屋等)都需要自行查清後,再由法院來執行,也就是說,法院擔任的角色其實只是賦予過程公權力,協助民眾追回債務。許多人不知道的是,其實非金錢往來的案件也可聲請強制執行,像是房客沒有繳納房租,不願搬離、房東沒有修繕設備,導致房子無法居住等,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維護自身的權益。

簡單來說,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最大的差別在於:支付命令是指債權人透過法院告知債務人要歸還債務,或者用相同價值的抵押品做賠償,就像和對方表明「請將債務歸還!或者用其他東西抵押清償!」僅是告知並不是馬上就能執行;而強制執行則是在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都沒有異議,法院確認兩人有債務的事實存在,債權人便可以透過公權力行動,強制要求對方支付。